杨叶律师亲办案例
争抚养权,受伤最深莫过于孩子
来源:杨叶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4
浏览量:1098

王女士在第一次婚姻失败后,遇到了现在的丈夫。二人婚后不久,便迎来了自己爱情的结晶。已经属于高龄产妇的王女士为了孩子的顺利出生,决定辞职在家专心养胎。沉浸在喜悦中的王女士此时还不知道,就是这一决定为这个家埋下了一颗破裂的种子。

孩子的顺利出生并没有如期为这个家庭带来欢乐,反而使得王女士夫妻二人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差。原来,王女士辞职后,家庭的重担就压在了丈夫一人身上。新生儿带来的额外开销,只靠丈夫一人的收入也愈发不足以支撑。随之而来的便是夫妻二人因为经济问题源源不断的争吵和矛盾。刚生完孩子的王女士也不得不狠心给只有六个月大的孩子断奶,重新开始工作。

关系并未因此有所好转。

双方决定结束这段婚姻。

尽管双方都同意离婚,也对由王女士抚养刚出生的孩子没有意见。但王女士的丈夫认为每月8000元的抚养费过高,拒绝支付。对此,王女士选择起诉,目前已经进入诉前联调阶段。

然而此时王女士的丈夫却趁着王女士出差之际,瞒着王女士将孩子和保姆带回了老家。王女士上门多次希望看望孩子,均被丈夫和丈夫的父母、兄姐拒绝。王女士报警,却被警察告知“家庭纠纷,不予处理”。穷尽了办法希望让孩子回到身边的王女士,濒临崩溃……

律师分析:

离婚时,很多父母为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会做出一些极端行为,比如藏孩子,把孩子当成要挟对方的武器。而实际上孩子抚养是双方的责任,判由一方抚养后,另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同样也有探视的权利,如果双方没有履行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据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王女士虽然几番波折见不到孩子,报警也未处理,但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进入诉前联调阶段。王女士可以联系负责案件的法官,将情况告知法官后与丈夫沟通。

在离婚案中,如果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并不是强制带离孩子,孩子就归那一方抚养。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家长感情的破裂,双方需要理性看待,并不应该牵扯至孩子身上。孩子年纪尚小,离不开母亲,突然将孩子带离,离开熟悉的父亲与母亲,不仅对离婚毫无帮助,反而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难以挽回的伤害。

判例指导:(2015)二七少民初字第292号 冉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冉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婚生子冉某某由被告张某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2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有权探视孩子。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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