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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涉嫌集资诈骗二审改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
来源:杨叶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1
浏览量:997


——担任LJ涉嫌集资诈骗二审辩护律师,终审改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为: AB公司(化名)于2014122日成立,注册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LJ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20166月至12月,LJ与其他同犯招募了公司董事长、市场总监、公司业务经理等人员,同时招聘大批业务员。业务员通过短信、朋友介绍等方式向社会招揽客户,再通过开招商会议、向客户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吸引客户投资公司名下的所谓的去库存指数,承诺投资三个月保底拉升三倍,也就是投资1万元,三个月后连本可以拿到4万元的回报。同时LJ等人承诺一次性投资人民币7万元以上的,该公司可以使用海南省YD房地产楼盘作为抵押担保。以此骗取受害人继续投资,并与受害人签订《AB保(抵押)协议书》,让受害人向指定账户转投资款,致使受害人王某、张某某、徐某某等人共损失人民币121.8万元。

2014年4月,案外人高X在深圳市成立深圳C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虚构该司为台湾TY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并于201456月在郑州市成立郑州香港TY分公司。LJ与同案犯以CD公司、香港TY公司的名义,以投资经营养老产业为名,在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等筹集资金人民币10406.9万元。

本案LJ被公诉机关指控实施两个犯罪行为,均触犯集资诈骗罪,LJ及其辩护人认为在AB公司案件中,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CD公司案件中,不构成犯罪。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认定LJAB公司案件中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因为LJ作为案件核心人员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并且是参与策划、筹建公司进行集资诈骗的核心成员。从公司员工及出租物业的证人证言中可以看出:在公司的办公地址选择、公司架构建立、网上平台的搭建、业务体系的建立及重大财物支出中,二人在公司具有重要的话语权,LJ在本案中具有重大利益或利益期许,一方面在公司领取了工资、提成,另一方面其同案犯许诺在完成一定的集资量之后给予其提成。事后公司停止办公,非法集资款项并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转至案外人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在CD公司案件中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成立公司、采用虚构项目、以短期高倍获利诱导被害人的方式募集资金的主谋另有他人,LJ对所募集的资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LJ虽然参与了公司的管理、宣传等工作,但不能证明其主观上明知宣传项目系虚构及所募集的款项的真正去向,从鉴定意见来看,涉案的大部分款项被他人控制并转走,无法确定款项是否流向了两被告人名下或控制的账户。

一审判决结果为LJ构成集资诈骗罪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本案的关键在于分析LJ两个行为分别如何定义。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实施、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所以从辩护的角度出发,在AB公司案件中,应强调LJ主观上没有占用非法吸收存款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其在公司内也只是担任主犯的助理,并因此领取固定工资收入。

在会见LJ时,辩护人注意到LJ一直强调自己只是王某一到随从,照顾其生活起居,因此一直跟他在公司呆着,LJ自己没有什么文化,确实也没有能力处理公司事务。另外判决中说到化名陈红,LJ认为这个是误解,之前公司来过一个同名的人, 不知是不是之前做笔录的时候误写成了她的化名。郭在本案中的地位,一审审理的事实中至少是明确了其并非在王某一之前,因此二审辩护思路从罪名及其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二处入手做了整理。

二审法院采取了不开庭、书面审理的方式审理本案,承办律师通过与法官及法官助理多次沟通,并查阅案件,会见被告人LJ的方式,充分了解及分析了本案案情。并提出了辩护意见:第一,在AB公司案件中,上诉人LJ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LJ无法把控AB公司的实际运作,其既不知晓公司财务状况,也不清楚同案犯将非法吸收资金转出的行为及意图。现有在案证据,无法确认上诉人LJ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具有实际占有的行为。故上诉人LJ的行为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第二,在迅汇公司案件中,LJ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目前没有证据证明LJ实际参与到CD公司的运营当中。

2020年16日,承办律师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判决书,改判LJ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涉案金额大,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力强,案情复杂的金融犯罪案件,共涉及82名被害人,涉案金额1000多万。拿到案卷时,本律师办案压力也很大。会见了被告人,被告人自己对自己上诉对期待值也不太高,但是又觉得不甘心被判这么重,于是上诉了,并且告诉我她期望能改判到五年就满意了。

要找到本案辩护的突破点才能做到有效辩护。在阅卷过程中,总结了两方面的突破方向,一个是涉案金额流向;另一个是被告人在本案中到底有何证据能证明其起到什么作用。另外再将本案证据做了多次梳理。同时,对类似案例做了大数据分析。二审辩护方向就定下来做罪名辩护,即涉案行为应该涉嫌量刑上更轻一些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在综合一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以及被告人本人的陈述及想法后,向二审法院发表了较为全面的辩护意见,成功使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改判一审判决,即由集资诈骗罪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果为重罪改判轻罪,并撤销另一罪名,将刑期由一审的十一年降至五年,罚金也随之减少,达到了被告人的预期目标。



参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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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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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叶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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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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